第一条 依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依安县文联)是中共依安县委领导的,由全县各文学艺术群众团体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县委、县政府联系全县文学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县文艺工作者,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我县文学艺术事业,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原则上只吸收具有全县性文学和各艺术门类的群众团体为本会团体会员。县内具有一定数量和一定文艺素养成员的群众文艺社团,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后,可加入本会。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可由该团体民主选举产生,报本会主席团备案、认可;也可由本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交该团体选举通过后,报本会主席团备案确认。团体会员因违反本会章程的规定,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经主席团研究决定可予以除名。
第四条 本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的文化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全县文化艺术事业。
第五条 组织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文艺理论,加强艺术实践,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 鼓励和帮助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繁荣创作。积极培养、挖掘文艺新人,壮大文学艺术队伍,表彰成绩显著的文艺工作者,推动全县群众性文学艺术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加强同各级文艺团体以及海内外文艺界人士的联系,积极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以文会友,增进情谊,促进我县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八条 对各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开展联络、协调、服务的工作,并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关心文艺工作者的疾苦,反映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依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第十一条 县文联设文联委员会,文联委员会由文联主席团成员和县内知名文艺家及社会各界有关知名人士组成。主席团由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其中主席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本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秘书长定期向主席团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县文代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举,报经本会主席团进行资格审查后产生。委员由文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文联设顾问若干名,由文联代表大会聘请。顾问一般特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分管领导和德高望重的文艺家、老领导及支持我县文艺事业发展的热心人士与社会名流担任。
第十四条 依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主席团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为齐齐哈尔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文联的领导。
第十六条 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的收取由各协会根据本会运行情况决定,如收取则参照上级会费标准。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各界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主席团。